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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实施程序

通知公告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做好授予、拒绝、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工作,特制定本程序。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的授予、拒绝、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工作。

2、职责

2.1复核人员负责收集、审查现场资料和其他与审核有关的资料,提出相关建议,并提交保持、拒绝、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的意见。

2.2认证决定人员根据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定,并作出认证决定。

2.3认证决定人员作出评审决定,批准认证决定。

2.4认证决定人员负责认证决定的备案和发送。

3、实施过程

3.1授予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3.1.1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

3.1.1.1认证申请方是具有法律地位的组织,或是具有法律地位较大组织的一部分;

3.1.1.2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认证申请方具有规定的资质;

3.1.1.3认证申请方申请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3.1.1.4认证申请方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3.1.1.5认证申请方已与公司签署认证合同,承诺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3.1.1.6认证申请方建立和实施的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3.1.2批准认证资格的程序

3.1.2.1公司向认证申请方提供认证有关信息的公开文件,认证申请方已知悉并理解;

3.1.2.2认证申请方向DGGC 正式提交《管理体系认证/注册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3.1.2.3认证申请方与DGGC 签署认证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3.1.2.4认证申请方申请认证的管理体系文件经审核已覆盖申请认证范围,并符合认证标准;

3.1.2.5 认证申请方申请认证的管理体系,经公司委派的审核组的审核符合认证标准和其他必要的附加要求。在不符合报告中提出的不符合项应在商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并经验证有效。审核组提出推荐认证的结论意见;

3.1.2.6复核人员根据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定,并做出认证决定。认为认证申请方在认证范围内已满足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

公司向认证申请方颁发认证证书,并授权使用认证标志。

3.2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3.2.1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

3.2.1.1获证组织的法律地位、资质持续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并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3.2.1.2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3.2.1.3获证组织持续遵守认证有关的规定,包括变更的规定;

3.2.1.4获证组织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和国家检查不合格;

3.2.1.5获证组织在获证期间未发生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如有发生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并将误用产生的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3.2.1.6获证组织对顾客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和关切能及时有效地处理;

3.2.1.7获证组织能按照公司要求向公司通报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变更等信息;

3.2.1.8获证组织履行与公司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3.2.2保持认证资格的程序

3.2.2.1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的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等变更,经公司确认符合认证标准和其他附加的要求;

3.2.2.2认证证书规定有效期限内,获证组织在有效期结束前向公司提出再认证申请;

3.2.2.3 在规定的期限内,获证组织接受公司的监督审核,认为能持续符合认证标准和其他必要的附加要求,在不符合报告中提出的不符合已经在商定的期限内纠正和纠正措施,并经验证有效。审核组提出保持认证资格的建议;

 3.2.2.4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有认证要求变更,获证组织接受认证要求变更,并经公司验证在认证范围内管理体系满足变更的要求;

3.2.2.5 认证合同有规定有效期的,除有自动延期的条款外,获证组织在认证合同有效期结束前与公司重新签署或办理延期认证合同;

3.2.2.6 经公司认证决定人员做出认证决定后,认为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能满足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经公司批准换发认证证书,经公司批准继续使用证书。

3.3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和程序

3.3.1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

3.3.1.1 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获证组织在扩大认证范围内具有规定的资质;

3.3.1.2 获证组织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3.3.1.3 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覆盖申请扩大的认证范围,并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3.3.1.4 至少近一年来,获证组织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和国家检查不合格;

3.3.1.5 获证组织与公司签署认证合同中列有的认证范围未包括扩大认证范围的,需要补充扩大的认证范围,并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补充认证费用。

3.3.2 扩大认证范围的程序

3.3.2.1 公司向获证组织提供与扩大认证范围有关信息的公开文件,获证组织已知悉并理解;

3.3.2.2 获证组织向公司正式提交扩大认证范围的认证变更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3.3.2.3 需要时,获证组织与公司补充签署或修订认证合同,并按照规定补充缴纳认证费用;

3.3.2.4 获证组织申请扩大认证范围所涉及的管理体系文件经审查已符合认证标准;

3.3.2.5 获证组织申请扩大认证范围所涉及的管理体系,经公司委派的审核组的审核符合认证标准和其他必要的附加要求。在不符合报告中提出的不符合已经在商定的限期内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并经验证有效。审核组提出推荐扩大认证范围的结论意见(如有规定,对简单的扩大认证范围可以不需要现场审核/验证);

3.3.2.6 经认证决定人员评定做出认证决定后,认为获证组织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已满足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有总经理授权人批准,签署换发认证证书,但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3.4.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和程序

3.4.1 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

3.4.1.1 获证组织的认证范围内部分产品范围、现场、区域、生产线、主要过程等不再继续符合认证标准和其他附加要求;或获证组织的认证范围内部分产品范围、现场、区域、生产线、主要过程等不愿再继续保持认证资格

3.4.2 缩小认证范围的程序

3.4.2.1 获证组织向公司正式提交缩小认证范围的证书变更申请书,或技术部提出缩小获证组织认证范围的建议,并提供理由和证据;

3.4.2.2 需要时,复核人员识别缩小认证范围后是否对仍保持认证范围内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影响。适当时,提出处理措施意见;

3.4.2.3 经认证决定人员评定做出认证决定后,认为获证组织在申请缩小认证范围不会对仍保持的认证范围产生影响,报总经理或授权人批准,签署换发认证证书,但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3.4.2.4 需要时,获证组织与公司修订认证合同;

3.5 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3.5.1 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

3.5.1.1 复核人员发现获证组织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应作出暂停认证的建议:

1)未经公司批准,对获准认证的管理体系的更改影响到注册资格;

  2)监督检查发现获证方管理体系达不到规定要求,但严重程度尚不构成撤销注册资格;

  3)对证书和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4)没有按期缴纳认证费用且经指出后未予纠正;

  5)未按规定时间接受公司例行监督检查;

  6)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发生不合格,经调查不合格与管理体系有关;  

7)因职业健康安全受到所在地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遭到相关组织的投诉,经调查与相应管理体系有关;

  8)对审核组开具的不符合项未按规定时间采取纠正措施;

  9)主动请求暂停的;

10)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11)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12)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13)在监督审核中发现1 个严重不符合项,经现场跟踪审核验证不符合项未在商定时间内有效纠正;

14)审核档案复查发现获证方管理体系达不到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未能完成整改,但严重程度尚不构成撤销注册资格

15)发生其他违反体系认证规则的情况。

3.5.2 暂停认证资格的程序

a)复核人员将暂停认证的建议写入暂停管理体系认证注册资格的通知,作出暂停认证的决定。

b)申请评审人员将暂停管理体系认证注册资格的通知进行备案,在暂停/撤销企业名录中做好登记。同时,将暂停管理体系认证注册资格的通知发送至原获证方,与获证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对获证方的异议进行说明,并对获证方纠正情况进行跟踪。

3.6 恢复认证资格的条件

3.6.1 恢复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3.6.1.1 获证组织已针对暂停认证资格的原因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产生原因已经消除,恢复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

3.6.2 恢复认证资格的程序

3.6.2.1 当获证组织在认证暂停期间内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后,应及时提交管理者代表进行跟踪验证检查,验证其纠正/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3.6.2.2 当验证获证组织的纠正/纠正措施有效后,填写管理体系恢复报告,现场审核小组提出恢复认证的建议,并附跟踪验证的相关资料,复核人员进行评定, ,作出恢复认证的决定;

3.6.2.3 认证评定报告进行备案,同时,记录获证组织名录中标识证书状态。并将管理体系恢复报告发送至获证组织,做好持续的后续管理。

3.6.2.4 恢复验证的方式可以结合监督审核进行现场验证。

3.7 撤销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3.7.1 撤销认证资格的条件

3.7.1.1 管理者代表发现获证组织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应作出撤销认证的建议:

1)由于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获证方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新的要求;

2)获证方已明确表明不需要公司进行例行监督或获证方提出撤销;

3)公司发出暂停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资格通知后,获证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要求采取适当措施或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仍不满足要求;   

4)监督检查发现获证方的管理体系严重不符合规定的要求,且已不能正常运行;

5)发生与公司签订的正式协议中特别规定的其他构成撤销管理体系认证资格的事宜,证书撤销后,原注册号废止,不再他用

6)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7)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8)出现重大的产品或服务等质量环境安全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9)管理者代表对审核档案复查发现获证方管理体系严重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未能完成整改;

3.7.2 撤销认证资格的程序

3.7.2.1 上报人员撤销认证的建议写入撤销管理体系认证注册资格的通知管理者代表作出撤销认证的决定。

3.7.2.2 上报人员撤销使用认证证书通知进行备案,在获证企业名录中删除。同时,将撤销使用认证证书通知发送至原获证方,负责收回并销毁认证证书,监督原获证方销毁其使用的标志等后续工作。

3.8 拒绝认证注册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审核组作出不予通过认证结论,不符合未按照规定期限要求整改的,以及通过案卷评定发现严重不符合认证要求,认证决定结论为不予发证的,认证决定人员应将文件报技术委员会核实并由技术委员会作出书面最终意见。并按照要求通报申请方。

3.9 管理者代表通过相关媒体对获证方的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资格予以公布。